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监管 ,证监会日前宣布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 ,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总的来看,《募集办法》将“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全面、真实 、准确揭示私募基金特征及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投资信息和风险特征,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自主、审慎决策 。明确募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 ,严禁通过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 、诱导性宣传、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的基础,资金募集阶段是有效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的核心环节 。《募集办法》明确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在尊重行业实践的基础上 ,结合监管导向对部分标准进行优化。同时,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特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作为合格投资者,并在穿透核查、投资要求、管理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差异化安排。
具体来看 ,满足具有二年以上证券、基金 、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或者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或者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的个人,以及满足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等条件的法人可以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 。
此外,私募基金主要基金财产投向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单一标的 、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投资标的 ,自然人投资者需满足具有四年以上证券、基金 、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600万元等条件。
在投资金额方面 ,《募集办法》要求,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首期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单只私募基金任一时点的投资者人数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资深注册会计师、知名财税审专家刘志耕表示,从行业发展的视角看 ,《募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标准的优化细化,彻底改变了过去部分机构对资质核验流于形式的乱象,从入口端筛选出真正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 ,大幅降低后续因产品波动引发的兑付纠纷隐患 。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募集办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格的投资者,有助于减少投资风险 ,防范行业隐患,引导私募基金从规模驱动转向质量驱动,提升整体发展质量 ,推动行业健康运行。
明晰资金募集过程保障募集资金安全
资金募集是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关键阶段。《募集办法》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和监管要求 。具体举措包括,一是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包括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 、产品推介、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和基金合同签署等全过程,并针对每一环节作出规范。二是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 ,重点对适当性评估内容、标准、程序以及一般风险揭示、特别风险揭示等作出细化规定,强化“卖者尽责 ”要求。三是细化募集文件要求,对招募说明书等推介材料 、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书和基金合同等募集文件作出规定,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和纠纷解决要求 。四是明确自然人投资者录音、录像要求 ,强化募集过程留痕安排,同时考虑自然人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同,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经特别风险揭示可以豁免相关要求。
《募集办法》还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 ,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具体来看,一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要求 ,为资金独立性提供基本保障 。二是结合行业实践,由专门的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对专用账户财产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对账机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三是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对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委托管理要求,明确各方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最新数据显示 ,截至2026年7月末,我国存续私募基金达到14.47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5.73万亿元,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1.85万家 。业内人士表示 ,《募集办法》将对这一庞大的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刘志耕指出,《募集办法》统一全行业合规执行标尺,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将打破行业过去“冲规模 、拼渠道”的粗放扩张路径,倒逼行业机构将资源投向投研能力建设、合规体系完善和长期投资者服务,进而推动整个私募行业从“规模驱动”平稳转向“质量驱动 ”的良性发展轨道。
(文章来源:经济借鉴 报)